2015年11月11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双11”促销后卖家反悔,消费者要打7998个差评》一文所涉案件,4月19日下午,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双11”,网名为“木大先生”的消费者在淘宝网上海不夜城国旅专卖店购买了两份“多地出发—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行往返机票含税天数随意搭配”的旅行产品,支付全款7998元。2015年9月,木大先生提供7个时间段预约上海到奥克兰的机票,不夜城国旅以“已经满位”予以拒绝,又告知可以补差价购票。为顺利旅行,木大先生表示愿意加价购买直航机票,卖家却置之不理。木大先生随后在网上买到了和不夜城国旅“双11”促销价差不多价格的上海往返奥克兰机票,顺利出行。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木大先生将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至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退回货款7998元,并按货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同时诉请淘宝网开放评论功能,允许他在卖家销售页面打7998个差评,以惩戒卖家虚假促销、玩弄消费者的失信行为。
被告不夜城国旅曾提起管辖权异议,被包河区法院一审驳回后,又以《天猫服务协议》中规定“以天猫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为依据,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协议约定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无法证明网站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裁决该案中天猫格式合同无效。
庭审中,原告的律师提出,不夜城国旅在销售出境游产品时,进行虚假宣传,用模糊的表述误导消费者付费购买,并收取了全额费用。在原告要求依约履行合同时,又以预约已“满位”,以及“特价产品本身有量的限制”为由拒绝提供服务,但当时网上可以买到价格相近的上海飞奥克兰机票,其行为构成欺诈。不夜城国旅利用其自身对涉案服务产品掌控的优势,随意免除自身合同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合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夜城国旅应当向原告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原告当庭提出,不夜城国旅宣称是“全国百强旅行社”,但在国家旅游局网站公布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名单上,至今没有查到该社,要求其举证证明自己是全国百强旅行社。
同时,原告认为,淘宝网作为网络销售平台,应当提供商品评价渠道,协助消费者在该平台上表达自己对所购买产品的评价。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在不夜城国旅的销售平台上已无法搜索,原告作为涉案产品的消费者,现无法在不夜城国旅的销售平台上对该产品进行评价,为了表达自己的消费体验,同时为其他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参考,原告要求淘宝网协助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对该产品进行客观的评价。原告向法庭提出,将“判令淘宝网开放评论功能允许原告在不夜城国旅的销售页面打7998个差评”变更为“判令淘宝网开放评论功能,允许原告在不夜城国旅的销售页面对购物过程进行一次实事求是的评价”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庭允许。
被告不夜城国旅当庭同意返还原告购物款。同时辩称,该款旅行产品为预约性产品,预约不到就可以申请退款,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促销记录,显示以促销价成功出行的只占到一部分,其他拿到机票的人不少都补了差价,至少有近200人退款,无法成行。
被告淘宝网的代理人辩称,开放评论功能并非由法律规定,按照淘宝网交易规则,第一次评论在交易成功之日起的15天内,追加评论应在180天内。交易成功,买家就能评论,没有交易成功,就无法评论。
原告坚持要对这次消费过程作出评价,法庭将对该案择期进行宣判。
“诚信是商业行为的底线,实体商家和网商都应该遵守。商家若是虚假宣传促销,最后必将自食其果。”木大先生说,自己依法诉请淘宝网开放买家申请退款后也能评论的功能,哪怕不用打差评来表达,也应允许消费者在卖家的页面写下购物过程的体会,这是保护消费者、促进卖家提高服务水平的好方法。同时他提醒广大消费者,天上不会掉下馅饼,面对低价诱惑,要看清卖家资质以及细节条款,必要时保存证据,留作维权之用。(高原 丁雷 程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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